《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 2023-06-21 16:41:42

各单位: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3号)已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现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9月17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

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申请贷款时上月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之和×20(倍)。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的认定为准,违规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二、关于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即:男不得超过60岁、女不得超过55岁);主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均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年限。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后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三、关于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一)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四、关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象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五、执行时间

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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